这是一个非常重要且高阶的刑法思维方法,是区分刑法初学者与专业学者的关键之一,它深刻地体现了刑法解释的精妙之处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在要求。

什么是包容评价思维?
包容评价思维,又称“包含的一罪”或“评价的包容”,是指在刑法解释中,当一个行为在表面上看似触犯了数个不同的罪名,但通过深入分析该行为的本质、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以及法律的保护目的后,会发现其中一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已经完整地、充分地评价和包含了另一个或另几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不应对该行为进行数罪并罚,而应按一个重罪或被包容的罪名来定罪处罚。
就是“用一个罪名,把几个行为的‘坏’都说明白了”,它解决的是“一个行为,看似多个罪名,到底该怎么处理”的问题。
包容评价思维的核心特征
- 行为的单一性或一体性:通常涉及的是一个行为,或者数个在时间、空间、方法上紧密联系、密不可分的行为,形成一个整体。
- 评价的充分性:评价较重罪名的构成要件时,已经能够将评价较轻罪名的构成要件要素完全吸收,重罪的评价包含了轻罪的评价。
- 目的的同一性:行为人通常是为了实现一个单一、概括的犯罪目的。
- 法律适用的排他性:基于罪刑法定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不能同时适用两个罪名,否则就是对同一事实进行了两次惩罚。
包容评价思维的经典类型与案例
这是理解该思维的关键,我们通过最常见的几类犯罪来具体分析。
结果加重犯中的包容关系
这是最典型、最纯粹的包容评价。

-
核心逻辑:基本行为(故意) + 加重结果(过失或故意) = 一个加重构成的犯罪,加重结果被基本行为所“包容”。
-
经典案例:强奸致人死亡
- 表面行为:行为人实施了强奸行为(符合强奸罪),并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 包容评价分析:
- 行为人实施强奸行为时,其暴力、胁迫行为本身就蕴含了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高度危险性。
- 法律设立“强奸致人死亡”这一加重构成,就是为了将这种在强奸过程中伴随的、由强奸行为本身所引发的死亡结果,作为一个整体来评价。
- 对“强奸致人死亡”的评价,已经完整地包含了“强奸”和“致人死亡”这两个要素,我们不需要再单独评价“致人死亡”是故意还是过失,因为法律已经预设了这种评价。
- 直接定“强奸罪(致人死亡)”,一罪处罚,不数罪并罚,强奸行为“包容”了死亡结果。
-
其他类似罪名:
- 抢劫致人死亡:抢劫行为包容了死亡结果。
- 绑架致人死亡:绑架行为包容了死亡结果。
- 放火致人死亡:放火行为包容了死亡结果。
结合犯中的包容关系
结合犯是刑法条文明文将两个独立犯罪结合成一个新罪的情况。

-
核心逻辑:法律A + 法律B = 法律C,法律C的评价包含了法律A和法律B。
-
经典案例:抢劫罪
- 法律条文:根据《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 分析:抢劫罪是典型的“结合犯”,它结合了两个行为:
- 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暴力、胁迫)。
- 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劫取财物)。
- 包容评价分析:
- 行为人为了劫取财物,而使用了暴力,这两个行为在抢劫罪中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 法律设立抢劫罪这一独立罪名,就是为了让其同时评价“对人强制”和“对物夺取”这两个方面。
- 我们不能说行为人既犯了“故意伤害罪”又犯了“抢夺罪”,然后数罪并罚,因为“抢劫罪”这个罪名本身就已经把这两个行为的“坏”都评价进去了。
- 直接定“抢劫罪”,一罪处罚。
-
其他类似罪名:
- 强奸罪:结合了“暴力、胁迫等强行性交行为”和“侵犯妇女性自主权的行为”。
- 拐卖妇女、儿童罪:结合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行为,以及“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结果。
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包容关系(牵连犯的特例)
牵连犯通常指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原则上是“从一重罪处断”,但在某些情况下,这种牵连关系达到了“包容”的程度。
-
核心逻辑:目的行为(重罪)的评价,已经足以将手段行为(轻罪)完全覆盖。
-
经典案例:抢劫罪中的“杀人”
- 场景:行为人为了抢劫,先将被害人杀死,然后再拿走其财物。
- 表面分析:杀人(手段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 取财(目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看似牵连犯。
- 包容评价分析:
-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杀人行为已经不再是“为了压制反抗”的暴力手段,而是已经超出了抢劫罪中“暴力、胁迫”的范畴,变成了一个独立的、更严重的故意杀人行为。
-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评价的便利和打击犯罪的周全性,常常将这种情况直接评价为“抢劫致人死亡”,因为抢劫的最终目的是劫财,而杀人是为了实现这个目的过程中采取的极端手段,法律将这种极端后果直接归入抢劫罪的加重构成中。
- 这里的“致人死亡”评价,就“包容”了“杀人”这个手段行为,我们不需要再单独定故意杀人罪。
- 定“抢劫罪(致人死亡)”,一罪处罚。(注:对此处定罪存在学术争议,有观点认为应数罪并罚,但主流司法实践和通说观点倾向于包容评价,以体现对严重暴力犯罪的从严惩处。)
-
另一个经典案例:绑架杀人
- 场景:行为人绑架被害人后,直接将其杀害,并向其家属勒索赎金。
- 分析:杀人行为是勒索赎金这一绑架目的的极致体现,法律通过“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这一加重构成,将“杀人”行为完全包容在了绑架罪的评价体系内。
- 定“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一罪处罚,且是绝对确定的死刑。
运用包容评价思维的意义
- 贯彻罪刑法定原则:避免对同一事实进行重复评价,防止不当扩大打击面,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 实现刑法保护目的:使法律评价更加周全、准确,对于复合型犯罪,用一个罪名就能完整地揭示其社会危害性本质。
- 贯彻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这是刑法解释的黄金法则,一个行为或一个事实要素,不能在定罪量刑中被重复使用,包容评价思维正是该原则的集中体现。
- 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对于行为本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通过包容评价,适用更重的法定刑,做到罚当其罪。
需要注意的边界
包容评价思维不是万能的,它有严格的适用边界,不能滥用。
- 与数罪并罚的区别:如果行为人的数个行为之间缺乏内在的、法律所预设的包容关系,而是各自独立,就应数罪并罚。
- 例如:行为人今天强奸了A,明天又抢劫了B,这两个行为之间没有包容关系,应数罪并罚。
- 例如:行为人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这转化为“抢劫罪”,但之前的盗窃行为和之后的抢劫行为(转化型)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应数罪并罚(盗窃罪+抢劫罪)。
- 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想象竞合犯是“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而包容评价思维是“一个行为被一个罪名所完整评价”,前者是“看起来像数罪”,后者是“本质上就是一罪”。
- 例如:开一枪,打死一人,打伤另一人,这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是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故意杀人罪)处断,这和“强奸致人死亡”的包容评价逻辑不同,后者是法律预设的结合。
刑法包容评价思维是一种深刻、精细的法律解释方法,它要求我们不能孤立、片面地看待刑法分则的各个罪名,而要理解罪名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通过这种思维,我们能够:
- 看清本质:穿透行为的表象,抓住其最核心、最完整的法律评价。
- 精准适用:避免定罪上的混乱和量刑上的失衡。
- 捍卫法治: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
掌握包容评价思维,是刑法学习从“知其然”到“知其所以然”的必经之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