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非常核心的中国政治议题。“法治思维”是中共十八大(2012年)提出的治国理政核心理念之一,它标志着中国执政党在治国方式上的一次深刻转型,即从过去主要依靠权力和政策治理,转向强调运用法治理念和方式来治理国家。

下面我们从几个层面来展开阐述:
什么是“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和法律术语,它不仅仅指懂法律条文,更是一种深层次的、根本性的思考方式和行为模式,其核心内涵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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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至上: 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执政党和政府,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活动,法律是最高权威,任何个人意志、行政命令或政策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这与“党大还是法大”这个根本问题直接相关,“法治思维”的答案显然是“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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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法定: 国家机关的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明确授予,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法无授权不可为,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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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当: 无论是决策、执法还是司法,都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强调过程的规范性和透明性,避免“暗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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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统一: 行使权力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这旨在建立责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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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保障: “法治思维”不仅强调约束公权力,也强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当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能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和保障。
“法治思维”要求将法治的理念和精神,内化为决策者、执法者和司法者的思维习惯,外化为治理国家的具体行动。
为什么十八大要提出“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的提出并非偶然,而是基于对历史经验和现实挑战的深刻反思,是中共执政理念演进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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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教训的总结: 改革开放前,中国经历了“人治”的曲折,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对国家和民族造成了巨大灾难,这段历史深刻地证明,缺乏法治的约束,权力被滥用会带来灾难性后果,走向法治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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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挑战的倒逼:
- 腐败问题日益严重: 到十八大前,腐败问题已到了非常严峻的地步,严重损害了党的执政基础和政府的公信力,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被认为是最根本、最长效的途径。
- 社会矛盾凸显: 经济高速发展带来了贫富差距、环境污染、征地拆迁、劳资纠纷等大量社会矛盾,过去主要靠行政手段“维稳”的模式已难以为继,亟需建立公平、公正、可预期的法律渠道来化解矛盾。
- 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一个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是吸引投资、保护产权、激发市场活力的前提,没有法治,市场经济就无法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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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政党自我革新的需要: 新一代领导集体(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上台后,面临着“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艰巨任务,通过强调“法治思维”,可以规范党内行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巩固党的执政合法性。
十八大以来如何实践“法治思维”?
十八大报告首次将“法治思维”提升到战略高度,并在此后的历次重要会议中不断深化,其标志性成果和实践路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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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层设计: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 2025年,为了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成立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由习近平担任主任,这被视为中国推进法治建设的“最强大脑”,从组织架构上确保了法治建设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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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完善:编纂《民法典》 2025年5月,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颁布,这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座里程碑,它系统整合了民事法律规范,保障了公民从出生到死亡的各项民事权利,是践行“权利保障”和“法律至上”思维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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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实践:“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十八大以来的强力反腐,正是“法治思维”在权力制约领域的集中体现。
- “打虎拍蝇猎狐”:无论职位多高,只要触犯法律,都受到严厉追究。
- 制定《监察法》: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实现了监察全覆盖,是“职权法定”和“权责统一”的具体化。
- 强调“纪严于法,纪在法前”:通过党内纪律约束,防止党员干部从“破纪”走向“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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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 为了解决“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等问题,一系列司法改革措施出台:
- 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排除地方干预,统一法律适用。
- 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审理跨区域的重大案件。
- 推行司法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法官、检察官的办案责任。
-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保障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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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相统一 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依规治党,制定和完善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一系列党内法规,要求党员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
挑战与争议
尽管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中国的“法治思维”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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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大还是法大”的根本问题: 官方理论强调“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但“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表述,在实践中有时会导致党的意志优先于法律,或者将党的政策直接法律化,这引发了关于法治独立性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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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法治”(Rule of Law)强调法律的至高无上和对权力的约束,而“法制”(Rule by Law)更侧重于将法律作为国家管理的工具,批评者认为,中国的实践更接近于“法制”,即法律是实现党和政府治理目标的工具,而非限制自身权力的最高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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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的程度: 尽管司法改革旨在提升公信力,但中国的司法机关仍然是“党的领导”下的国家机关,必须接受党的领导,这与西方语境下的“司法独立”(Judicial Independence)概念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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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保障的现实差距: 虽然法律条文对公民权利有诸多保障,但在实践中,尤其是在涉及敏感的政治权利(如言论自由、集会自由)时,公民通过法律维权的渠道仍然面临巨大障碍。
“法治思维”是中共十八大以来治国理政最鲜明的特色之一。 它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执政规律认识的深化,试图通过系统性的法治建设来解决腐败、社会矛盾、权力滥用等深层次问题,从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尽管在实践中,“法治”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仍在不断探索和平衡之中,并且面临着诸多挑战,但“法治思维”的提出和实践,无疑为中国未来的发展方向设定了一个以“规则”和“程序”为核心的框架,其影响将是长期而深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