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思维导图 (总览)
中心主题:民法

第一部分:民法总则 (核心骨架)
基本原则
-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 自愿原则 (意思自治):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秉持公平理念,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诚信原则 (帝王条款):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事主体 (谁可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 自然人
-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一律平等。
- 民事行为能力: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精神正常的成年人;16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监护:对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有关利害关系人可申请。
-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 法人
- 概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分类:
- 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为目的的法人 (如:公司)。
- 非营利法人:为公益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法人 (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 特别法人:具有特殊性的法人 (如: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 非法人组织
- 概念: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民事权利客体 (权利指向什么)
- 物:人身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能够满足人类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
- 动产与不动产
- 特定物与种类物
- 主物与从物
- 原物与孳息
- 行为:能满足他人利益的法律行为。
- 智力成果: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
- 人身利益: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
- 有价证券:票据、债券、股票等。
民事法律行为 (权利义务如何产生、变更、消灭)
- 概念: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 分类:
- 单方行为 vs. 多方行为 (合同、决议)
- 有偿行为 vs. 无偿行为
- 诺成行为 vs. 实践行为
- 要式行为 vs. 不要式行为
- 有效要件:
- 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 意思表示真实。
-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 意思表示虚假的 (如:通谋虚伪表示)。
- 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 重大误解。
- 显失公平。
-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但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法定代理人未追认的行为。
- 无权代理 (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代理)。
-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代理 (替他人实施法律行为)
- 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
- 类型:
- 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权。
- 法定代理:基于法律规定 (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 指定代理: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
- 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代理。
- 效果:被代理人追认则有效,不追认则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 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
民事责任 (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 概念: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 类型:
- 违约责任: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 侵权责任:因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益而承担的责任。
- 其他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 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 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故意等。
诉讼时效 (权利的保护期限)
- 概念: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
- 普通诉讼时效:3年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 特别诉讼时效:
- 4年: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的诉讼。
- 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最长保护期。
- 中止与中断:
- 中止: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停计算。
- 中断:提起诉讼、当事人协商、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导致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部分:民法分则 (具体权利体系)
物权 (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
- 所有权:所有人对自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取得方式:原始取得 (如:生产、先占、添附、善意取得)、继受取得 (如:买卖、赠与、继承)。
- 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之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
- 居住权
- 地役权
- 担保物权:为确保债务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优先受偿权。
- 抵押权:不转移占有。
- 质权:转移占有 (动产质权、权利质权)。
- 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到期履行,债权人有权留置。
合同 (债的发生原因之一)
- 概念: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 订立:要约、承诺。
- 典型合同 (有名合同):
- 买卖合同
- 赠与合同
- 借款合同
- 租赁合同
- 承揽合同
- 建设工程合同
- 运输合同
- 技术合同
- 保管合同
- 委托合同
- ...等
- 非典型合同 (无名合同):法律未明文规定名称的合同。
人格权 (对自身享有的权利)
-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 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
- 名誉权、荣誉权
-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婚姻家庭与继承
- 婚姻家庭编:
- 结婚:实质要件、形式要件 (登记)。
- 家庭关系: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
- 离婚:协议离婚、诉讼离婚。
- 继承编:
- 法定继承: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顺序和份额继承。
- 遗嘱继承:按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遗嘱继承。
- 遗赠:通过遗嘱将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 遗产处理:继承开始、遗产分割、债务清偿。
侵权责任 (损害赔偿的专门规定)
- 一般规定: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 特殊侵权责任:
- 产品责任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医疗损害责任
-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 高度危险责任
-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如网络侵权、劳务关系中的侵权等。
如何使用这份思维导图
- 打印出来:将此导图打印成大尺寸的纸张,贴在墙上或桌前,方便随时查看。
- 逐步填充:从中心“民法”开始,先理解每个一级分支(如“基本原则”、“民事主体”),然后逐步向二级、三级分支深化,在每个节点旁边,写下具体的法条号(如《民法典》第1条、第14条)或一个简短的案例。
- 制作自己的版本:不要只是抄写,用自己的理解和语言重新组织,形成专属的知识体系。
- 结合案例学习:在思考每个法律概念时,尝试联系一个真实的或假设的案例,这能极大地加深理解,在“善意取得”旁边,可以写一个“小偷偷车卖不知情第三人”的例子。
- 总则与分则联动:学习分则时,时常回顾总则的原理,在学习“合同无效”时,要联系总则中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要件。
希望这份详细的思维导图能帮助你构建起清晰、完整的民法知识框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