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全景思维导图
中心主题: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 (核心程序)
起诉与受理 (程序启动)
- 起诉 (原告向法院提交诉状)
- 条件 (符合四项条件)
-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有明确的被告。
-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材料
- 起诉状 (正本+副本)
- 原告身份证明
- 证据材料
- 授权委托书 (如有代理人)
- 条件 (符合四项条件)
- 受理 (法院审查立案)
- 法院审查 (7日内)
- 形式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
- 实质审查:是否符合起诉的四个条件。
- 两种结果
- 立案:符合条件,法院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开始。
- 不予受理/裁定驳回:不符合条件,出具书面裁定,原告可上诉。
- 法院审查 (7日内)
审理前的准备 (庭前准备)
- 送达起诉状副本 (被告收到后15日内提交答辩状)
-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 (如申请回避、提供证据等)
- 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 (独任庭或合议庭)
- 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证据
- 追加/更换当事人 (根据案情需要)
- 庭前会议 (整理争议焦点、归纳证据、促进和解)
开庭审理 (核心环节)
- 开庭准备 (核对身份、宣布纪律、告知权利)
- 法庭调查
- 宣读起诉状
- 当事人陈述
- 出示证据、质证 (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辩论)
- 宣读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 法庭辩论
- 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事实认定、法律适用)
- 顺序:原告 → 被告 → 第三人 → 相互辩论
- 法庭调解
- 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但主要集中在辩论后。
- 可由法官主持,也可由当事人自行和解。
- 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后生效。
- 合议庭评议 (休庭后,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决定)
- 宣判
- 当庭宣判:10日内发送判决书。
- 定期宣判:宣判后立即发送判决书。
判决与裁定
- 判决 (解决实体问题,如“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 形式:书面判决书。
- 可上诉。
- 裁定 (解决程序问题,如“驳回起诉”、“中止诉讼”、“移送管辖”等)
- 形式:书面裁定书或口头裁定 (记入笔录)。
- 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上诉;其他裁定,部分可上诉,部分不可上诉。
- 决定 (解决诉讼中的特殊事项,如对回避申请的决定、对罚款/拘留的决定)
- 形式:书面决定。
- 不可上诉,但可申请复议。
第二审程序 (上诉审)
- 启动条件
-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
- 在法定期限内 (判决15日,裁定10日) 提起上诉。
- 提交上诉状。
- 审理方式
- 开庭审理 (原则)
- 径行判决/裁定 (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后,合议庭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正确,二审予以维持。
- 依法改判:原判有错误,直接改判。
-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程序严重违法,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 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基本事实不清,二审在查清事实后直接改判。
- 效力: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的,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 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程序)
- 性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进行再次审理的“纠错”程序。
- 启动途径
- 当事人申请再审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有严格的期限和条件限制)
- 法院依职权再审 (各级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检察院抗诉 (最高检对各级法院、上级检对下级法院已生效裁判提出抗诉)
- 审理法院
- 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
- 最高院也可提审或指令再审。
- 处理方式
- 裁定再审。
- 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四. 执行程序
- 前提条件
- 必须有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 (判决、裁定、调解书等)。
- 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
- 启动方式
- 申请执行 (权利人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和生效文书)
- 移送执行 (法院依职权将某些案件移送执行庭)
- 执行措施 (强制手段)
- 查询、冻结、划拨存款。
-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
- 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 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指定财物或票证。
-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 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 (“老赖”黑名单)。
- 执行中止与终结
- 中止:出现特殊情况 (如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案外人提出异议暂无法解决等),暂停执行。
- 终结:执行完成、申请人撤销申请、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等,结束执行程序。
五. 特别程序 (非讼程序)
- 特点:没有原告和被告的对抗,主要解决非民事权益争议,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 适用范围
-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认定财产无主。
- 确认调解协议。
- 实现担保物权。
贯穿始终的重要制度
- 当事人制度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证据制度
- 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 证据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 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 (民事证据标准,达到“很可能”的程度即可)。
- 诉讼代理人制度
- 法定代理人 (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
- 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委托律师、近亲属等)。
- 期间与送达
- 期间:法律规定的完成诉讼行为的期限 (如上诉期、举证期)。
- 送达:法院将诉讼文书交给当事人的方式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
-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 财产保全:为防止判决后难以执行,对争议财产或被告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诉前保全、诉中保全)。
- 先予执行:对某些紧急案件,在终审判决前,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部分义务 (如医疗费、扶养费)。
- 法院调解
- 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 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