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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检察实践提升全民法治思维?

检察工作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检察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履职尽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关键,法治思维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运用法律逻辑、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其核心在于崇尚法律、敬畏法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将法治思维贯穿始终,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如何用检察实践提升全民法治思维?-图1

法治思维要求检察人员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环节,检察人员必须全面、客观、细致地审查证据,既要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也要注重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律师的意见,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办理一起疑难复杂案件时,检察人员需要对每一份证据进行逐一甄别,对存疑的证据及时补充侦查,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错案,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准确适用法律,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这种对事实和法律的坚守,正是法治思维最直接的体现。

法治思维强调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检察机关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在履职过程中,检察人员既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也要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得到公正处罚,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检察人员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依法从宽处理,同时做好帮教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家的案件时,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依法保护企业家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这些举措都体现了法治思维中人权保障的价值追求。

法治思维要求检察人员坚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统一,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没有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就可能成为一句空话,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无论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还是采取强制措施、适用法律,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人员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滥用强制措施,在提起公诉时,要确保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并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要注重通过程序正义实现实体正义,例如通过公开听证、释法说理等方式,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增强司法公信力。

法治思维还要求检察人员坚持系统观念,推动诉源治理,检察机关不仅要办好个案,还要通过办案发现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检察人员不仅要依法惩处犯罪分子,还要分析案件发生的原因,针对金融监管、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向相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推动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反诈体系,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要聚焦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通过提起诉讼、诉前检察等方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这种通过办案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是法治思维在社会层面的延伸和拓展。

为了更好地将法治思维融入检察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一是加强法律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检察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二是完善办案机制,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运行;三是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四是加强科技赋能,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为检察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以下是相关问答FAQs:

Q1: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如何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A1: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必须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要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民生福祉等突出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情权、辩护权等合法权益,严禁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等措施,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保障其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在审查证据时,对非法证据要依法予以排除,确保案件质量,通过严格依法办案,既不放纵犯罪,也不冤枉好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Q2:如何通过检察工作推动诉源治理,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A2: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推动诉源治理:一是深化“办小案暖民心”专项行动,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通过办案发现社会治理薄弱环节;二是加强检察建议工作,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行业监管漏洞、制度缺陷等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三是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典型案例发布、法治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四是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社会组织的协作配合,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通过这些举措,检察机关将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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