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二级建造师是一个相对复杂但规范的过程,以下是详细的步骤和相关信息:
一、初始注册
1、注册条件:
- 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 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 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 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2、所需资料:
- 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 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3、受理程序:
-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 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4、受理单位:
-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 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 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变更注册
1、注册周期:有效期为3年。
2、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申请时间:初始注册期满。
4、所需资料:
- 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期证明文件。
- 工作调动证明(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5、受理程序: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 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6、受理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延续注册
1、注册周期:有效期为3年。
2、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申请时间:初始注册期满。
4、所需资料:
- 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 原注册证书。
-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 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5、受理程序:同初始注册的受理程序。
6、受理单位:同初始注册的受理单位,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四、增项注册
1、注册周期:有效期为3年。
2、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申请时间:增加专业考试合格后。
4、所需资料:
- 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 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 逾期申请增项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5、受理程序:同初始注册的受理程序。
6、受理单位:同初始注册的受理单位,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五、注销注册
1、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注意事项: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六、常见问题解答
1、问:如果二级建造师证书丢失了怎么办?
答:如果二级建造师证书丢失,需要及时向颁发证书的部门报告并办理补办手续,通常需要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和遗失声明等材料,具体的补办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的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获取详细信息。
2、问:二级建造师可以同时在多个单位执业吗?
答:不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二级建造师只能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并以建造师名义执业,如果需要更换执业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